商标常识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2009-10-09)

咨询内容:
  拿到了商标受理通知书就可以使用了吗?
  如果在这期间使用,有提出异议的或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问,该如何办?是否马上停止使用?还是等待国家商标总局的驳回后停止使用?商标法有规定吗?哪款哪条?

回复内容:
  您好!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完备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商标局已受理其申请,并告之其申请日期。《受理通知书》的作用类似于收条,是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后给当事人的凭证。《受理通知书》只表示商标局已受理了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并将依法进行实质审查,并未表明该申请是否能被核准,因此将《受理通知书》作为其商标使用合法性证明文件使用是错误的。事实上有相当数量的商标注册申请虽已被商标局受理,但经审查后又被驳回了。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

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因此《受理通知书》并不是商标使用合法性证明文件,如果在尚未经核准注册,取得《商标注册证》之前,对该商标进行使用,且属于使用未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冒充注册商标的;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使用未注册商标且不得侵犯已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一旦造成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混同,就易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建议您明确仅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后使用该商标的性质,并注意相关风险。(摘自: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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